什么情况下房屋需委托安全鉴定
房屋投入使用后,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要管理好使用好房屋,合理延长其使用寿命,
应对房屋进行适时科学地维护,其依据必然要来自于对房屋质量和使用现状的科学鉴定。一般来说,
当房屋出现下列情况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主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安全鉴定:
(1)使用年久、失修失养、材质老化;
(2)构件有异常变形、开裂或脱落等;
(3)改变原设计用途、加层加载或更改结构等;
(4)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
(5)相邻建筑物的施工有影响;
(6)毗邻房屋出现损坏,产权双方对致损原因有异议;
(7)出现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局部或整体倒塌的异常迹象;
(8)遭受自然灾害(水灾、地震、龙卷风、泥石流等)、火灾或其它事故的影响而受损;
(9)危房鉴定法律、法规规定需作安全鉴定。